Article 43

In force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的,按照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可以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