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