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的,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的,应当经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同意,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保证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于拍摄工作完成或者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