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承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并接受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工程应当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由具有文物保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