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内进行建设的新供地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入库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其他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生成前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并持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完毕证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实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