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部门编制本市地名总体规划。地名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地名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其他区域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