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广告的建筑物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