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名命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城市道路〔包括跨区(市)县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跨区(市)县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其他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公园、大型广场、湖泊、河道等的命名,由相关部门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由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当依法在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
(七)乡村公路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
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