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或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