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规范统一、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监管数据可共享。
"互联网+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管业务提供平台支撑和大数据分析预警服务,为各级督查(考核)部门提供本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和效能评估服务,评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监管部门考核评价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