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的比例。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本条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余额。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