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报告相关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推介等公益服务,对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时向计划下达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