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保护责任人修缮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修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