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Article 9In force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村庄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也可以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