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部门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部门派出机构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派出机构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该乡镇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