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