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测,形成工程造价监测指数指标并定期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投资工程合同价的监督,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和依据,及时制止、查处工程价格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