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建筑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咨询。 建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并对其提供资料信息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对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