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