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动工建设。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二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年内未施工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