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