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江南区、良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区人民政府)、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