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等损害传统建筑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