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区)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