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风险区分为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低风险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