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变化,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人类的物质。

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量替代方案,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限值和削减比例范围内,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Regulatory Decis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