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