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应当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或者求助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等。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