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

(二)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