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人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并携带农牧部门指定机构开具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牌,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市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信息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