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