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简政便民原则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于面向个人或者办理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就近办理或者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