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保护、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鼓励发展创业孵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