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且有市场竞争力但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互动,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推动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引导具备良好纳税信用的市场主体快速获取银行授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