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