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19年11月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医疗机构、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农村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居)民生活。
活禽销售应当实行存放、宰杀、销售隔离,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水质监测设备和人员,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水质检测和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需要,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等,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推行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置,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禁止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和制止。
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由市爱卫会统一制发的证件。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反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犬只饲养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