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