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餐具消毒和食品留样;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登记等制度,保证可追溯。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学校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从校外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进行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