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

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