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