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依法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