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质量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查处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四)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六)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