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