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并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