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对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在首期建设项目中规划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相对集中,水、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齐全的房屋,配备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