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津贴、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