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归成果完成单位,并依法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本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