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推进高等院校特色优势学科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组织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解决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的共性基础问题,攻克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推进产学研协同,加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贯通发展。

鼓励和支持省属重点骨干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针对本省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省属其他高等院校、市属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针对区域性和行业性关键、重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国家及省外驻冀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相关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