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式作业的;

(二)擅自开采或者毁坏保安矿柱、岩柱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