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非煤矿山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